时间:2021年08月26日 20:35:44 中财网
原标题:精研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调整回购价格、及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调整回购
价格及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调
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数量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wps2AA7
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1年8月
目 录
释 义 …………………………………………………………………………………………………………… 2
第一节 引 言 ………………………………………………………………………………………….. 4
第二节 正 文 ………………………………………………………………………………………….. 6
一、 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批准及授权 ……………………………………………………. 6
二、 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 16
三、 本次回购注销及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 22
四、 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数量调整的具体情况 …………………………….. 27
五、 结论意见 …………………………………………………………………………………………. 29
第三节 签署页 …………………………………………………………………………………………….. 30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精研科技、公司、本
公司
指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709)
《2019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
《2019年实施考核办
法》
指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020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
指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2020年实施考核办
法(修订稿)》
指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2021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指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021年实施考核办
法》
指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019年激励计划
指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2020年激励计划
指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
止转让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
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
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章程》
指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指派的经办律师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部分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调整回
购价格及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调整股票期权的
行权价格及数量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依据与精研科技签署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担任精研科技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就公
司2019年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2019年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数量(以下简称“2019年激励计划解除限售”、
“2020年激励计划解除限售”、“2019年和2020年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及回购价
格调整”、“2021年行权价格及数量调整”,以下统称为“本次解除限售、回购
注销及调整”)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解除限售、回购注销及调整等相关事宜的法律问题
发表意见,而不对其他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于其他问题本所律师不发表意见。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精研科技实施本次解除限售、回购
注销及调整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主管机构,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对于律师应当了解而又无充分书面材料加以证明的事实,本所律师采
取其他必要的合理手段对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查询、征询有权
机构意见并取得相关证明、向有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制作谈话记录等,并依据实际
需要,要求公司或相关人员出具书面承诺。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精研科技为本次解除限售、回购注销及调整之目的
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 正 文
一、 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批准及授权
(一)2019年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19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
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9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9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9年5月8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审核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19年5月23日,公司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
5、2019年5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刘英由于个人原
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游明东、朱雪华、华克畅
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董事会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由84人调整为83人,
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0万股调整为78.01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数量由68.42万股调整为66.43万股,预留部分不作变更。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19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鉴于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
限制性股票、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
部限制性股票、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
予对象由83人调整为79人,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8.01万股调整为
75.87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6.43万股调整为64.29万股,预留
部分不作变更。
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年度利润分派方案的议案》。鉴于公司已于2019年6月5日实施完成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股本总数8,80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1.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968.00万元。根据《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根据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激励计划限制
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由23.52元/股调整为23.41元/股,其余内容保持不变。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19年7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
次授予登记工作,向79名激励对象授予64.29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9年7月18日。
8、2019年8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9、2019年9月6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监事会对
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10、2019年9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授予登记工作,向11名激励对象授予11.0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9年9月25日。
11、2020年1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鉴于3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丹彦军、蒋飞、孙爱平以及1名预留授予激励
对象陈建刚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丹彦军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200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蒋飞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000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孙爱平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800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陈建刚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000股,公司将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共计17,0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0.02%。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12、2020年1月20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披露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3、2020年4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鉴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王志敏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
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0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
本的0.009%。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4、2020年5月15日,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5、2020年5月15日,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度利润分派方案的议案》,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
现金红利2.9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
16、2020年7月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
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
时鉴于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0年6月12日实施完毕,公司2019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2.29万股调整为80.977万股。
17、2020年9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鉴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王慧和王体军、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王月霆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王慧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3,744股、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王体军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5,600股、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王月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170股,公司将回购注销
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0,514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0.018%。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8、2020年10月14日,公司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
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9、2021年5月10日,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
现金红利2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
(二)2020年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0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
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0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0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
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议案》。
5、2020年6月29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监事会对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6、2020年7月3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
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2020年7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
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8、2020年7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由77人调
整为76人,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3.4万股调整为23.3064万股,其
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9.2062万股调整为19.1126万股,预留部分不作
变更。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0年8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
工作,向76名激励对象授予19.1126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上市日期为2020年8月24日。
10、2020年9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鉴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王慧和王体军、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王月霆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王慧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3,744股、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王体军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5,600股、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王月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170股,公司将回购注销
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0,514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0.018%。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20年10月14日,公司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
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2、2020年10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监事会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13、2020年11月3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监事会
对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14、2020年11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授予登记工作,向32名激励对象授予4.193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0年11月18日。
15、2021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的相关规定,鉴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岳喜阳、计
东东、孙啸、张玲、杨兆敏、郑名杰、黄涛、王甜、陈波因个人原因离职、激励
对象唐红军因违反公司相关制度损害公司利益导致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再
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岳喜阳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340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计东东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1,170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孙啸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2,340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张玲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680
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杨兆敏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404股、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郑名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755股、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唐红军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755股、预留授予激励对
象黄涛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200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王甜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100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陈波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200股,公司将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共计18,944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0.016%。
16、2021年5月10日,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7、2021年5月10日,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
现金红利2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
18、2021年5月25日,公司披露了《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
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1年6月1日实施完毕。
(三)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0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1月8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监事会对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21年1月13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1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
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21年2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股票期权的授予工作,本
次授予股票期权89.28万份,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1年2月4日。
(四)本次解除限售、回购注销及调整的批准及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解除限售、
回购注销及调整的相关事项,已履行如下程序:
1、2019年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批准及授权
2021年8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
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年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批准及授权
2021年8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
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19年和2020年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及回购价格调整的批准及授权
2021年8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鉴
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朱雪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朱雪华、颜皓、徐少政、蒋国华、江正昊、李析隆、王宜玲、张春辉因个
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朱雪华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404股、2020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朱雪华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2,808股、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颜皓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123股、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江
正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808股、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王宜玲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685股、2020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徐少政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3,646股、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蒋国华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680股、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
象李析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320股、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张春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800股,公
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8,274股,占公司总
股本(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0.01%。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1年行权价格及数量调整的批准及授权
2021年8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回购注销
及调整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9
年实施考核办法》、《2020年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2021年实施考核
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2019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
1、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
(1)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2019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除限售,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
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首次获授限
制性股票总数的30%。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5
月23日,上市日期为2019年7月18日。公司2019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于2021年7月17日届满。
(2)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形,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
述情形,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
3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要求:
2020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8,500万;
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并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成本影响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作
为计算依据。
公司2020年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的净利润是
11,558.56万元,剔
除本次及其他激励
计划成本影响金额
639.51万元后,实
现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是
12,198.07万元,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
4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73名激励对象个人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
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
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
(C)、不合格(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绩效等级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解除限售
比例
100%
0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
销。
层面绩效考核结果
均为D以上档次,
73名激励对象的个
人实际解除限售额
度的100%可解除
限售。
(3)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2019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73
人,可解除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855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截至2021年6
月30日)13,865.0243万股的0.21%。
2、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2019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两期解除限售,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
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预留获授限
制性股票总数的50%。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5
月23日,上市日期为2019年7月18日。公司2019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于2021年7月17日届满。
(2)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要求:
2020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8,500万;
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并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成本影响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作
为计算依据。
公司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是11,558.56万
元,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
划成本影响金额639.51万
元后,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是12,198.07
万元,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
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
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9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
考核结果均为D以上档次,
9名激励对象的个人实际解
除限售额度的100%可解除
限售。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
(C)、不合格(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绩效等级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解除限售
比例
100%
0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
销。
(3)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2019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9人,
可解除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316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截至2021年6月30
日)13,865.0243万股的0.05%。
(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
1、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2020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除限售,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
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首次获授限
制性股票总数的40%。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7
月3日,上市日期为2020年8月24日。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于2021年8月23日届满。
(2)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要求:2020
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
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并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成本影响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作
为计算依据。
公司2020年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是
11,558.56万元,剔除本次
及其他激励计划成本影
响金额639.51万元后,实
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是12,198.07万
元,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
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
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
(C)、不合格(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64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结果均为D以
上档次,64名激励对象的
个人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的100%可解除限售。
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绩效等级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解除限售
比例
100%
0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
销。
(三)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64人,可
解除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036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截至2021年6月30日)
13,865.0243万股的0.06%。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符合《公司
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19年实施考核办法》、
《2020年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回购注销及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2019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1、回购注销的原因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的相关规定,
鉴于激励对象朱雪华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
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回购注销的数量、价格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
项的,公司应按照规定的调整方法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
量做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派息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后,P仍须大于1。
(2)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
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
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原授予价格为23.41元/股,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实
施了2019年度利润分派,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9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
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于2021年6月1日实施了2020年度利润分派,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价格调整为:
P=[(23.41-0.29)÷(1+0.3)-0.2]÷(1+0.2)=14.65(元/股)。
原授予数量为1,500股,根据上述规定,因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
实施完毕,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量
调整为:Q=1,500×(1+0.3)=1,950(股);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解除限售比例为首次获授限制性
股票数量的40%,且已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2020年7月20日上市流通,
所以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量调整
为:Q=1,950-1,950×40%=1,170(股);同时因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
施完毕,所以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
量调整为:Q=1,170×(1+0.2)=1,404股。
(二)2020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1、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三章、第十
四章的相关规定,鉴于激励对象朱雪华、颜皓、江正昊、王宜玲因个人原因离职,
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
2、回购注销的数量、价格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激
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
数量事项的,公司应按照规定的调整方法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
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派息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后,P仍须大于1。
(2)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
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
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原授予价格为44.84元/股,根据上述规定,因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已实施完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价
格调整为:P=(44.84-0.2)÷(1+0.2)=37.20(元/股)。
激励对象李雪华原授予数量为2,340股,根据上述规定,因公司2020年度
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
票回购注销数量调整为:Q=2,340×(1+0.2)=2,808(股)。
激励对象颜皓原授予数量为936股,根据上述规定,因公司2020年度权益
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
购注销数量调整为:Q=936×(1+0.2)=1,123(股)。
激励对象江正昊原授予数量为2,340股,根据上述规定,因公司2020年度
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
票回购注销数量调整为:Q=2,340×(1+0.2)=2,808(股)。
激励对象王宜玲原授予数量为1,404股,根据上述规定,因公司2020年度
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
票回购注销数量调整为:Q=1,404×(1+0.2)=1,685(股)。
(三)2020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1、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三章、第十
四章的相关规定,鉴于激励对象徐少政、蒋国华、李析隆、张春辉因个人原因离
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
2、回购注销的数量、价格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激
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
数量事项的,公司应按照调整方法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
量做相应的调整。
原授予价格为32.10元/股,根据上述规定,因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已实施完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价
格调整为26.58元/股。
激励对象徐少政原授予数量为3,038股,根据上述规定,因公司2020年度
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
票回购注销数量调整为3,646股。
激励对象蒋国华原授予数量为1,400股,根据上述规定,因公司2020年度
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
票回购注销数量调整为1,680股。
激励对象李析隆原授予数量为1,100股,根据上述规定,因公司2020年度
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
票回购注销数量调整为1,320股。
激励对象张春辉原授予数量为1,500股,因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
实施完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量
调整为1,800股。
(四)本次拟用于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金额合计558,436.08
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情况符合《公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0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19年实施考核办法》、《2020年实
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数量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调整原因
2021年5月10日,公司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于2021年5月25日披露了《2020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以2021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115,559,860股剔除
需回购注销股份18,944股为基数(即以115,540,916股为基数),向除上述需回
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股东以外的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
合计派发23,108,183.2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
增2股,合计转增股本23,108,183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38,649,099股。
根据《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行权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对股票期
权的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
1、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2、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股票期权的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三)调整结果
1、因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如下:
P=(P0-V)÷(1+n)=(54.25-0.2)÷(1+0.2)=45.04元/份
2、因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股票期权数量调整如下:
Q=Q0×(1+n)=892,800×(1+0.2)=1,071,360份
注:如股份调整实施过程中出现尾数差异,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期权数量的
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实施考核办法》
的相关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
回购注销及调整等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2019年实施考核办法》、《2020年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2021
年实施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回购注销涉及的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并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调整回购价格、及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数量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 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强 金诗晟
何佳欢
中财网